当事人对民事调解书执行有异议如何处理

2020-06-05 19:58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违法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撤销或者更正。理由无效的,裁定予以驳回。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零四条在执行过程中,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标的物的执行。理由无效的,裁定予以驳回。外人或者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对法院的强制执行有任何异议,您应立即向强制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以供采纳。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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