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和解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虽然和解的实施是双方之间的事,是双方的事,但也必须满足某些条件,即和解必须以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为基础。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因此,实施和解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程序中和解的实施只能在实施程序中适用;2.和解的主体通常是申请执行的人和被执行的人,当和解协议改变履行义务的主体和情况时,第三人也包括在内。3.和解的实施必须来自双方的意愿。4、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5.参与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诉讼能力。当事人没有诉讼能力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应当参加。和解的实施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签署阶段。当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时,其法律后果如下:第一,双方以和解协议的履行取代法院的强制执行;第二,双方将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内容替换为和解协议的内容。第二阶段是实施阶段。在这个阶段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并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第一种情况是一方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此时,经对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件的执行,但执行部分应予扣除。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双方都履行了和解协议,案件将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