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管辖权争议的解决
关于执行管辖权的争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没有明确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也应适用于解决关于执行管辖权的争端。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和处理其管辖范围内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法院之间的执行纠纷。跨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由争议双方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后,应当书面通知提交管辖的人民法院和指定行使管辖的人民法院,提交管辖的人民法院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