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实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通过本文,客户可以知道法院是如何执行的,以及它执行的程序。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是指由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被告未能完成法庭要求的下一项工作。
执法系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执行机制,维护当事人和外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有效法律文书的及时有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规定,并结合法院强制执行实践。 马永顺的律师推荐它。
第二条案件执行过程中应实施过程管理。
案件执行过程包括四个阶段:立案、准备、执行和结案。
第三条合议庭全面负责案件的执行。
不同的合议庭负责执行和审查执行情况。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就有关事项举行听证。
第二章执行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法院设立执行庭和执行庭,分别负责裁决、异议审查、合并、执行等事项。
第六条总务科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1.请求再审生效的法律文书;
2、审查仲裁裁决,经公证的债权文书不予执行;
3、审查和处理异议;
4.其他人;
(二)决定和办理委托评估、审计、拍卖和出售;
(3)负责总裁接待日总裁交办的回复工作;
(四)区、院、局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实施科的职责是:
(1)负责执行的准备阶段,包括:变更和增加执行主体、中止和终止执行程序、支付实物债务、办理执行资金和材料的交付等。;
(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三)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四)综合裁决小组裁决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执法行动;
(六)院、局、院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立案
第八条备案法院负责审查申请执行、移送执行、指定执行和委托执行。如果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应在备案手续完成后的第二天将案件移交执行理事会。
第四章实施
第一节实施准备
第九条实施准备包括以下工作:
(a)向双方送达相关文件;
(二)审查实施依据;
(三)召集双方谈话,督促被执行人认真履行义务;
(4)其他。
第十条承办人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证明表》、《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单》。
第十一条承办人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执行依据,适当审查审判档案,并召集当事人进行谈话。
第十二条发现执行依据可能错误或者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及时提交合议庭讨论。
第十三条实施准备工作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10日内完成。
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小组应监督执行。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应当及时履行。
被执行人被发现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实施准备工作的,经实施小组负责人同意,实施小组组长应提前两天提请总裁批准延期。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五天。
第二节实施
第十五条承办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或者未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制定初步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承办人应当对被执行人的收入、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车辆、机器设备、债权、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收入等财产进行调查,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事项,承办人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经执行组负责人同意后,在两天内移交综合裁决组。
第十八条紧急情况下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以在拘留后立即报告审判长和院长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案件当事人或者外人对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承办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两天内,向综合裁决小组提交书面意见,并移送综合裁决小组审查。
第二十条实施阶段的工作一般应当在接到案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经实施小组负责人同意,应提前十日提请主席批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节裁决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综合裁决组应当在七日内讨论决定执行组提请裁决的重大事项。情况紧急时,应每日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评估、拍卖、出售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审计其财务状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评估(拍卖、出售、审计)机构由当事人通过协商从候选机构中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公开抽签。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评估(审计、鉴定)结果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将报告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评估(审计、评估)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结果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在五日内召集作出处理结果的有关机构接受当事人的询问;异议成立的,应当责令改正。
相关机构拒绝补正或者当事人对补正结果不满意,合议庭认为有真实理由的,不予确认评估(审核、鉴定)结果,并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委托相关机构重新评估(审核、鉴定)。
第四节异议执行的审查
第二十五条执行异议包括下列情形:
(1)外部人主张执行客体的权利;
(二)当事人对裁决执行情况不满意的(拘留和罚款除外);
(三)当事人对执行措施不服的。
第二十六条对执行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七条综合裁决小组对实施听证的异议进行审查,一般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日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纠正相关裁决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自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驳回。
第五章结案、备案、时限和统计
第二十九条结案方式如下:
(一)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所有内容已经落实;
(二)裁定终止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四)当事人达成协议执行和解协议,符合省高级法院规定的结案条件。
第三十条执行案件应当在四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可提前十天请求总统批准,将案件延期两个月。
非诉讼强制执行案件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前款规定的执行案件超过六个月的,应当提前十日请求法院院长批准延期,可以延长三个月。需要延期的,应当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及时向备案法院备案。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期限应当中止,并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连续计算:
(一)公告或委托评估、审核、鉴定、拍卖、出售;
(二)因执行中的争议正在协调的;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中止执行。
(四)中止执行期间或上级法院通知中止执行。
第三十三条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重新计算执行期限。
第三十四条承办单位报告结案时应填写结案卡,并将案件档案移交综合裁决组,综合裁决组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案件档案装订归档。
第三十五条执行法院负责执行案件的统计。
第六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六条我院执行委员会(院)主任组织并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