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执行所涵盖的情况
对执行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收到执行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将异议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执行部门,执行部门负责统一登记和审查决定。
执行异议包括以下情况:
(a)外人主张执行对象的权利;
(二)当事人对裁决执行情况不满意的(拘留和罚款除外);
(三)当事人对实施措施不满意的;
(四)其他需要处理的异议。
反对执行所涵盖的情况
对执行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收到执行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将异议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执行部门,执行部门负责统一登记和审查决定。
执行异议包括以下情况:
(a)外人主张执行对象的权利;
(二)当事人对裁决执行情况不满意的(拘留和罚款除外);
(三)当事人对实施措施不满意的;
(四)其他需要处理的异议。